疫情期间的劳动纠纷/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定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难以按期审理案件的,可顺延审理期限。加强劳动用工指导与服务 各地人社部门需强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用工指导,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发放待岗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这一说法是正确的,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当地政策。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的复工期限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疫情期间,公司降薪合法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疫情期间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分析如下:公司单方面降薪的合法性分析降薪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疫情期间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分析如下:降薪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资标准)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单方面降薪,属于违法行为。疫情不是合法理由:即使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调整薪酬也应遵循法定程序。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无正当理由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若要调整薪资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具体分析如下:法律对劳动报酬变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打折”不合法。居家办公性质仍为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工作地点变化直接扣减工资,工资打折属于薪资调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调整。

疫情期间的劳动纠纷/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定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1、《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各级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审执法口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2020年4月公布的《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意见》,如果企业没有安排补休,需参照《劳动法》41条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对于因疫情客观影响而无法正常出勤期间的待遇也作了详细规定。

4、多数意见:用工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从规制违法转包等行为、使劳动者及时得到救济及尊重行政行为效力等角度考量,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赔付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

5、上海法院在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时,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并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裁决。

2021年发布的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年广东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劳动报酬、用工责任规避、年休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职业碰瓷、新业态用工、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劳动仲裁时效及未成年人用工责任等内容。

马某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铝业公司以《承揽协议》规避劳动关系,马某工伤认定受阻后起诉确认劳动关系。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调解后铝业公司支付补偿款5万元。典型意义:否定以承揽协议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的,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若人事主管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观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加班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二((2021)粤03民终20458号)升亚公司与龚婕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主动提出不再续签。法院认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差额859436元。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怎么发?

1、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一般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企业需有证据证明员工旷工才可扣减工资,特殊情况下可协商调整工资发放标准。具体说明如下:居家办公工资发放原则:疫情防控期间,若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员工提供了与其工作岗位匹配的劳动,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旷工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2、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一般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企业无证据证明员工旷工的,应足额支付工资。具体说明如下:工资发放标准认定复杂,需综合考量:疫情防控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认定相对复杂,不仅要考虑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还要考虑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情形、政府防疫政策措施、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状况等。

3、因疫情居家办公,一般不可以随意少发工资,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4、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涵盖以下问题: 电子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核心启示: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签订需支付二倍工资。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涵盖六类常见纠纷,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复工管理、年休假安排、劳动报酬争议及共享员工模式,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提供明确指引。

案例1: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2月,被告人郭某分包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聘用多名民工施工。施工期间,公司代郭某支付部分民工工资,并向其支付工程款32万元。自2019年3月起,郭某拖欠67名民工工资41万余元。

“五一”劳动节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涵盖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旨在通过审判职能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

人社部、最高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四)(其他类)为案例15,即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的,原单位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日,刘某与某科学院(地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签订6年期聘用合同,从事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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