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合同纠纷解释/疫情 合同纠纷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衡平、合同严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中,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方式化解矛盾。
处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平衡利益、注重调解的原则。在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解决效率。
律师观点胜算面较大: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文华律师认为,受到4-5月疫情严重影响的商铺或租户仍然可以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调减租金或就租金损失进行合理分摊。
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可主张延期履行: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后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履行的,法院可对此种案件判决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态度。而举重以明轻,在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更应当参照适用,即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将租赁期限往后延伸。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1、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响居住使用且不存在无法使用房屋客观情形,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2、在新冠疫情下,上海地区房屋租赁纠纷实务主要涉及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租金是否可减免、租赁合同是否可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可否减免等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3、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符合这一特征,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法律后果:上海出台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修订版提出三点注意:属于不可抗力,不等于当然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免责、合同解除权等各种法律后果。
4、所以不能简单认为隔离就是“躺着拿工资”,工资构成在劳动合同中的细致规划在特殊时期对工资支付影响重大。可参考的协商依据企业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的规定。
5、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的解答如下:问题1:金融借款合同或信用卡纠纷中,个人/企业以疫情影响为由申请延期还款等,如何处理?疫情一般不构成金融借款或信用卡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障碍,不宜直接免责或减轻责任。
6、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受疫情影响,部分人员收入下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月624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年5336元,家庭收入低于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可纳入低保。疫情严重地区,低保对象暂时不开展退出工作,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涉新冠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北京朝阳法院案例
北京朝阳法院(2020)京0105民初27932号案例中,法院判决确认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日解除,出租方返还押金8万元,未支持退还7万元租金的诉请。该判决综合考量了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利益平衡,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及公平原则的规定。
北京三中院下沉干警在朝阳区望京花园西区下沉期间,成功调解一起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过程如下:纠纷背景:某餐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客流量锐减、营业额下降,无法按时交纳租金,拖欠商业中心两个月租金。商业中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导致餐饮企业无法正常营业,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李亚鹏与房东的纠纷源于2019年其控股公司“北京美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北京朝阳区一处商业物业用于开办书院,后因经营调整单方退租,被房东起诉索赔违约金、租金及房屋复原费用等共计约100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李亚鹏方败诉,需支付违约金及欠付费用合计约4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包括: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某酒店因疫情停业,法院判决免除两个月租金共计30330元;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个体商户停业期间,房东减免部分租金7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茶馆暂停营业期间,租金由双方各承担50%。
案件背景曹先生作为租客,于2022年8月租住王女士房屋,每月租金7000元,押一付六。退租时,王女士以“不了解合同细则、未核实水表底数、曹先生欠付水费115元”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拉黑曹先生微信。曹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将房东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1、《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2、合同案件审理买卖合同:疫情未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成本增加或产品降价,受不利方请求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出卖人因疫情无法交货或买受人无法付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该意见旨在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既合法合规,又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充分考虑疫情对目标公司业绩的影响,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显失公平的,依公平原则调整;未约定连带责任的,不支持中小股东承担连带赔偿。保险合同纠纷: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在非约定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支持赔付请求;疫情防控期间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支持赔付请求。
文章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网站名称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http://jm.hi.cn/15832.html
